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06民初15969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龙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有限公司、北京龙湖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保全费2540.13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