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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4民初25496号 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负责人:付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某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