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4民初1688号 原告:某某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元(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元(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某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某某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