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平舆县某某园林有限公司与某某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7499号 原告:平舆县某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金鑫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平舆县某某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平舆县某某园林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舆县某某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舆县某某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计172元,由原告平舆县某某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