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河南霸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25民初1906号 原告:河南霸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MD4R6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674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84年11月20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女,1990年9月5日生,住河南省汝阳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霸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霸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霸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霸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