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4民初11847号
原告:苏州鑫基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翠薇街9号月亮湾国际商务中心60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38号森大郑东1号项目一期3号楼5层11号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苏州鑫基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苏州鑫基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鑫基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