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538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吴市小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新峰路288人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华。
申请人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价值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瞿忠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纯碧
书 记 员 张天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