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明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601号之一
申请人:*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660831133R,住所地*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吴市小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554664511B,住所地*苏省常熟东南开发区金都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红。
被申请人:*苏明*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6216821872035,住所地*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开元大道15号2幢。
法定代表人:陶永红。
申请人*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苏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70000元,并为此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苏明*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