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11执2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双桥村38组。组织机构代码662863585。
法定代表人:张新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文良,浙江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1018号208-513室。组织机构代码693852838。
负责人:刘福军。
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丰士庙丰兴路347号。组织机构代码146700122。
法定代表人:王建堂。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实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11民初3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4080.8元,并负担执行费356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注册地对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浙FF××××、浙F5××××及浙FF××××的车辆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办理轮候查封,首封法院均为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2号505室不动产和坐落于海宁市××街道××路××弄××号不动产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办理轮候查封手续,首封法院为海宁市人民法院。截至2020年2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也未收取到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11执22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