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路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路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临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甘0724行初24号 原告:甘肃路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机关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受理原告甘肃路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甘肃路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路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路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0元,退还其2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