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中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润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6民初12925号 原告:上海中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润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中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润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中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