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21民初62号
原告:***,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河北绿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11号润园3-1-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绿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