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3230号
原告:杭州富阳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金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公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富阳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公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富阳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称:2015年9月19日,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轿车在杭州市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浙A×××**轿车由杭州捷迅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拖车至原告处维修。2015年10月22日,车辆维修完成,维修费共计96600元。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该笔维修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9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已经全额支付了案涉修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富阳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15元,退还原告杭州富阳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