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兴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11民初9261号
原告:杭州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53690033Y,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290号1505室。
法定代表人:管国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元、李扬,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兴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L13456990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巨利村门家畈。
法定代表人:赵观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斌,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悦,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2910340XA,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平海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菲,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信龙、刘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公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470333600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经济开发区1号。
法定代表人:许玉加,总经理。
原告杭州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富阳和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浙江公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东虹公司、兴和公司、永正公司、公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元,被告兴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斌、罗悦,被告永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信龙、刘刚,被告公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玉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虹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兴和公司赔偿原告东虹公司买受富阳区富春街道巨利村(巨利汽配商行综合楼)在建工程房地产财产减损的价值10000000元;2、如三被告串通虚报到位建材、多报已完成工程的,则由三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东虹公司造成的损失10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法院自2017年9月4日至9月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巨利村(巨利汽配商行综合楼)在建工程房地产(以下简称综合楼在建工程房地产),原告参加竞买,并以最高价38710000元竞得。法院作出(2016)浙0111执2195号之一民事裁定,被执行人综合楼在建工程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03)字第219号、在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18320140005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30123201409180201号]归原告所有。但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接受该在建工程房地产时发现有许多已完工程项目和到位建材与被告永正公司出具的杭永富地估(2016)字第SF071415号《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巨利村(巨利汽配商行综合楼)在建工程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和被告公望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情况》载明的不符合:1.综合楼主体、地下室及粉刷全部完成,实际只完成了80%,尚有多处墙体未砌筑,所有梁及部分柱未粉刷;2.外墙饰面玻璃幕墙底框架已全部完成,干挂石材近40%面积安装完成,实际外墙饰面玻璃幕墙底框架只完成50%,干挂石材只完成10%安装面积;3.水电工程除主电缆未铺设到位外,其余工程全部完成,实际仅给水主管、排水主管已安装,其余部分均未施工;4.消防工程所有消防管网已安装到位,四层消防喷淋系统工程已完成,全部消防箱已安装到位,实际四层喷淋头未安装,报警系统、广播系统均未施工;5.人防工程主体全部完成,人防通风及排水设施已完成40%,实际人防设备仅完成了人防门框的安装,其他人防设备及通风设备、排水设施均未施工;6.外接电力设施(包括变压器)全部完成,实际仅安装了一台400KV的室外箱变,其他电力设施及工程均未施工;7.室外主路路基及路面底层已完成,实际室外主路路基及路面底层均未施工。经初步估算,上述七项财产,减损或实际未完工工程的价值约1000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兴和公司作为涉案在建工程房地产的建设方,负有保管维护的责任,因其管理不善造成原告实际接收的财产减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三被告共同串通弄虚作假、肆意虚报到位建材、多报工程完成进度、抬高评估价格的,则三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根据《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审理。审理中,原告东虹公司将其部分诉讼理由变更为被告兴和公司对涉案标的物未尽到保管责任,被告永正公司、公望公司弄虚作假、故意抬高评估价,要求被告永正公司、公望公司与被告兴和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被告兴和公司作为建设方在涉案工程尚未建造完成,原告东虹公司竞得后对该工程需继续建造,实现该工程的使用价值,且相关的报批资料和技术资料是涉案在建工程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但被告兴和公司未将资料移交,致使原告东虹公司根本无法对该在建工程继续建造完工,故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兴和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虹公司移交涉案在建工程的相关报批资料和技术资料。
被告兴和公司答辩称,涉案工程系被告兴和公司作为发包方,由浙江广阔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施工,该工程至今尚未完工交付,相关资料仍在施工方,被告兴和公司也未对工程进行实际使用,不负有涉案工程的保管责任,因此,原告东虹公司起诉被告兴和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东虹公司所拍卖的工程系由法院依法律程序进行的拍卖;法院于2017年8月3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公布了竞买公告,其中第五条明确了”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拍卖须知第八条也明确,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屋和土地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原告东虹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多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建工程无论是从专业角度,还是技术角度等的了解程度都远高于被告兴和公司,结合本案拍卖公告,即便原告东虹公司所称的瑕疵存在,也应由原告东虹公司自行承担该责任。原告东虹公司自拍得涉案工程至今已逾3个月,并早已接受该工程,即便存在原告东虹公司所述的瑕疵存在,该瑕疵由谁在成,目前无法确认。综上,要求驳回原告东虹公司对被告兴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永正公司答辩称,在建工程形象进度由监理公司确认,被告永正公司的评估报告是在假定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和条件合法、真实、完整的情况下按照程序独立、客观、公正作出的,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要求驳回原告东虹公司对被告永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望公司答辩称,原告东虹公司与被告公望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对被告公望公司提出的主张也不存在任何法律依据;竞拍行为应承担的风险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已明确告知,作为竞买人的原告东虹公司应当知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永正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是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评估的;被告公望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情况》,是根据施工单位每月上报的形象进度向业主单位出具的,在评估时并不具有参考价值,涉案工程尚未完工,且出具《工程进度情况》到评估,已过去了较长时间。要求驳回原告东虹公司对被告公望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东虹公司提交了(2016)浙0111执21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1份,拟证明原属富阳市富阳镇巨利汽配商行所有的综合楼在建工程房地产现归原告东虹公司所有。被告兴和公司、永正公司质证认为均无异议,被告公望公司质证认为与其无关。本院审核后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原告东虹公司提交了杭永富地估(2016)字第SF071415号《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巨利村(巨利汽配商行综合楼)在建工程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含被告公望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情况》1份,拟证明诸多实际项目和到位建材与被告永正公司出具的《司法估价报告》及被告公望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情况》载明的内容不符。被告兴和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其并未参与该工程造价的鉴定和评估;被告永正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被告公望公司质证认为与其无关。本院审核后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原告东虹公司提交了公证书1份,拟证明涉案标的物的现状与评估报告载明的情况严重不符。被告兴和公司质证认为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从其内容看只能是2017年10月25日涉案工程的实际现状,原告在之前已接收了涉案工程,即使存在所谓的瑕疵,也有可能是其自身原因或保管不善所造成;被告永正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被告公望公司质证认为与其无关。本院审核后对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兴和公司提交了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各1份(均系网上打印件),拟证明涉案工程系经法院依法拍卖,在拍卖前就拍卖规则予以公示,对涉案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有意者需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原告东虹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无需承担责任;被告永正公司、公望公司质证均认为无异议。本院审核后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阳镇巨利汽配商行(系被告兴和公司的前身,于2016年1月6日更名为现名称)、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叶炎平、傅利君一案中,被告永正公司根据本院委托,经对综合楼在建工程房地产评估后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司法估价报告》,载明:估价对象房屋总面积7320.6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877.4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443.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4813.8平方米;估价人员经实地查勘和市场调查,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运用了假设开发法进行专业分析、测算和判断,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2016年7月25日的市场价值为55300000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19720000元);并附有”估价师声明”、”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绘成果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宗地图”以及被告公望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出具的《工程进度情况》。被告公望公司在《工程进度情况》中载明:1.综合楼主体、地下室及粉刷全部完成;2.外墙饰面玻璃幕墙底框架已全部完成,干挂石材近40%面积安装完成;3.水电工程除主电缆未铺设到位外,其余工程全部完成;4.消防工程所有消防管网已安装到位,四层消防喷淋系统工程已完成,全部消防箱已安装到位;5.人防工程主体全部完成,人防通风及排水设施已完成40%;6.电梯工程一台已安装完毕,其余六台全部已订购;7.外接电力设施(包括变压器)全部完成;8.室外主路路基及路面底层已完成;等等。
2017年8月3日,本院在淘宝司法拍卖网公布涉案综合楼在建工程房地产的《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决定于2017年9月4日10:00至2017年9月5日10:00对综合楼在建工程房地产进行司法拍卖。其中《拍卖公告》载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4813.8平方米,用途为商服用地……规划总建筑面积为7320.64平方米……规划总层数为8层……工程主体结构已完成并通过结构验收,详见评估报告电子版(具体现场情况以实际为准;未表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起拍价38710000元,保证金350000元,增加幅度30万;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15时(工作时间)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联系电话……),统一安排看样……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7年8月28日前与本院联系……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参拍前请详细阅读《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若需办理”拍卖按揭”,请在开拍前与银行联系等等。《拍卖须知》载明:……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本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在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示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原告东虹公司参与竞拍,并以38710000元的价格成交。2017年9月5日,本院与原告东虹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2017年10月13日,本院根据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司法拍卖的结果,作出(2016)浙0111执2195号之一民事裁定:综合楼在建工程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03)字第219号、在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18320140005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30123201409180201号]归原告东虹公司所有。后本院已与原告东虹公司办理了拍卖标的物的转移交接手续。庭审中原告东虹公司自认,其在参拍前已阅读了拍卖须知、拍卖公告及其中的评估报告电子版,并实地踏勘了拍卖标的物。
2017年10月25日,原告东虹公司向富阳市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以现场拍摄录像取证的方式,对拍卖取得的标的物现状进行摄像。公证处受理申请后,于同日到现场并在原告东虹公司工作人员的指点下,由摄像人员对综合楼在建工程房地产四周堆放的物品现状及外墙立面干挂花岗石、一至七楼及地下层的现状进行了拍摄,并取得录像资料及照片。2017年11月2日,公证处出具了(2017)浙富证字第4462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东虹公司提出要求本院向被告永正公司调取作出涉案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技术资料,包括现场踏勘、测量数据、在建工程的书面资料、评估计算的具体过程和表格等,以便分析被告永正公司作出的涉案评估报告是否符合房地产估价的国家标准,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故意多报工程完成进度、抬高评估价格的行为;同时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关重新对综合楼在建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进行重新估价,以确定原告东虹公司受侵害和损失的数额。对前述技术资料,被告永正公司认为系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资料,并无明确规定需形成书面材料。对原告东虹公司提出的该两项请求,三被告均明确表示没有必要,也不同意。
本院认为,本院在拍卖须知、拍卖公告中已明确告知以标的物现状进行拍卖,有意竞拍者应亲临现场实地看样,并附有涉案评估报告电子版,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原告东虹公司自认在决定竞拍前已阅读了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及涉案评估报告的内容,并实地进行了踏勘,作为一家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知道标的物包括工程进度等在内的具体情况,其决定参拍竞买,即表明其对标的物现状情况予以确认,且未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提出相应的异议。原告东虹公司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其目的是针对涉案评估报告,而该评估报告系本院依法委托形成,原告东虹公司在决定参拍前已进行了查阅,如其有异议,完全可以决定不予竞买;至于鉴定申请,除前述理由外,其所提交的公证书系竞拍之后形成,无法准确体现工程的进度,目前也无法确定涉案标的物的现状与其竞拍时是否一致,如若不一致则已失去了鉴定的价值,如若一致则该风险应按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的规定由原告东虹公司自行承担;原告东虹公司增加的要求移交资料主张,其与被告兴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综上,原告东虹公司的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1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6800元,均由原告杭州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傅红盛
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
人民陪审员  郦 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