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公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网新银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浙0111民初3358号
原告:浙江公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470333600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第**。
法定代表人:许玉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根强,杭州市富阳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网新银湖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3223862G,,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银湖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姚晓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麟,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圆圆,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公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网新银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明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延期监理服务费3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13年初签订《浙大网新(银湖)创新研发园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为27个月(以实际开工日期计算)。另根据合同第三章第九条约定:……施工工期延期六个月内(含六个月),监理人免收延期服务费,职工工期延期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的,监理人按42000元/月收取监理服务费。如施工工期延期超过一年,双方对监理服务费另行协商。案涉工程自2013年5月19日签署开工报告,即行开工,至2016年10月25日施工单位开具工程竣工报告。总工期超过41个月多,比约定工期延长14个月多。根据约定,延期工期前六个月免收,第七个月至一年按42000元计收监理服务费,延期超过一年的双方协商。竣工后,被告已经支付其余监理服务费,但延期部分的监理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双方至今未能结算。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网新银湖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公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306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浙江公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被告杭州网新银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明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露英
?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