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

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781执恢7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东夏镇张小村59号。 被执行人:***,女,199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东夏镇皂户村41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货款损失1028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及其妻***共有的位于青州市金青云小区3号楼4单元3楼东户房产及附属车库一处进行了处置。拍卖成交后,因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的拍卖款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目前异议程序正在处理过程中,房产拍卖款暂不分配。 5、上述情况,本院已通过电话通话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8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