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2147号
申请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黄剑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崇信聚能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锦屏镇关村小学向东800米。
法定代表人:慕富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崇信聚能燃气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崇信聚能燃气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其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崇信聚能燃气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3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二、对申请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G××××(品牌型号途锐WVGAB97P)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永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