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

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2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黄剑铭,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女,199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本院依据(2020)鲁078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损失102.8万元、利息损失及诉讼费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分别采取了5次网络查控,根据网络反馈的财产线索中,扣划***银行存款1348.66元、网络资金3288.57元,扣划***银行存款8036.60元,以上案款均已过付,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可供执行。以上网络查询的财产已确认。
2、在诉讼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州市的房产【证号:青房权证益都字第2××6号】一处。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因山东本轮疫情严峻,多处处于封闭管控状态,故待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后再予处置。
3、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它财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2年2月24日,本院对***、***采取强制措施,但到被执行人住处时,未找到被执行人,拘留未果。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自立案执行至今已有6个月的期限,本院已经采取了执行措施,现山东突发疫情,致使评估程序暂缓。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后再予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8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鹏
审判员  秦文广
审判员  刘 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兆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