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

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潍坊绿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724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71665449M,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黄剑铭,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潍坊绿通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4944218247,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龙高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邓忠华,经理。
申请执行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绿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临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4民初30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2月22日以(2018)鲁0724执228号案件首次执行,于2022年1月19日以(2022)鲁0724执恢46号案件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潍坊绿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履行协议全部义务,(2017)鲁0724民初30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临朐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