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

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韶关中崛燃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817号

申请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黄剑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韶关中崛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沙水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大楼210室(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张轶。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韶关中崛燃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韶关中崛燃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6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韶关中崛燃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6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黄剑铭、黄钰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黄剑铭、黄钰共有的坐落于威远县××镇××路××段××号××幢[产权证号为川(2018)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永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