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816号
申请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黄剑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韶关市曲江区中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建设路82号外贸总公司地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轶。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中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韶关市曲江区中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韶关市曲江区中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案外人黄剑铭、黄钰提供的担保财产川(2018)威远县不动产权地0××6号不动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 兰
书 记 员 符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