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西乡农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乡县鼎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02财保49号
申请人:陕西中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6LGFX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乡农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职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MA6YWG1W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乡县鼎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MA6YN4LR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中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乡农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乡县鼎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130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西乡农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如账户资金不足,请求查封其由申请人修建的冷库厂房及提供的全部设备;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中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函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中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西乡农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乡县鼎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130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西乡农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陕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乡农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乡县鼎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中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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