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乡农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2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乡农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乡农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8308.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卡等执行文书;2022年1月25日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西乡农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将工程款全部结清。因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702执5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2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