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4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隆庆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400592791415U。
法定代表人:邓清锐。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钒钛产业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400560717210U。
法定代表人:杨超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仲裁委员会(2017)攀仲调字第17号调解书,立案执行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钒钛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宗地面积:157981.03平方米】,查封期限叁年。
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办理变更、转让、抵(质)押、担保手续及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益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阳
书记员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