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4行终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竹湖园劳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0008320236T。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隆庆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92791415U。
法定代表人:邓清锐,该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9)川0402行初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9年3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并要求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养老金计发的损失1398654.4元,诉讼费由市人社局及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市人社局不是攀枝花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请求不属于市人社局职责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的起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认定主体错误,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是市人社局的下设机构,其不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市人社局作为市社保局的主管局,是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因此,请求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9)川0402行初13号行政裁定,并依法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
市人社局辩称,市人社局是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社会保险政策拟定,不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与发放属于社会保险机构的法定职责,市社保局核定社会保险待遇是法律授权,具有适格的主体资格。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市社保局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及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与发放,应当属于市社保局的法定职责,市社保局对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等法律授权的职责范围,依法具有适格的主体资格。***提出的市社保局是市人社局的下设机构,其不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市人社局作为市社保局的主管局,是承担行政责任主体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 伟
审 判 员  黄 群
审 判 员  刘起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滔滔
书 记 员  沙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