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民初4626号
原告:***,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仁寿县。
法定代理人:张雪云(原告妻子),女,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德清(原告女婿),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沛,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松林,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捷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321032338。
法定代表人:王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住,住所:眉山市东坡区天石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56760055XJ。
法定代表人:沈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岗,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兴,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汉永先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成都市锦江区百日红西路********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BJHA95L。
法定代表人:赵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四川捷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成都汉永先创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缓交期限届满后,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志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