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732民初121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深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贸易城新区纬三路西城。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原告***与被告深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