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6324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富。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轩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雪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