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45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蓉,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才宝。
被申请人:陈才宝,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红光东路××号××幢××单元××室。
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锻压机床有限公司、陈才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苏0191民初45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南京**锻压机床有限公司、陈才宝名下价值200000元财产。现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锻压机床有限公司、陈才宝名下价值200000元财产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