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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1259号
原告:温州富南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吕秋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潮,浙江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富南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温州富南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富南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计303元,由原告温州富南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胜利
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柯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