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鲲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3民初337号
原告:南京鲲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20X93L6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谊路1号9栋101。
法定代表人:曹小敏。
被告: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12756220,住所地江苏省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富。
原告南京鲲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鲲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鲲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文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英阔
书 记 员 麻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