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50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芳,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城瑞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佑枝,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宣城瑞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皖1802民初500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宣城瑞兴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聂永香
人民陪审员 徐应凤
人民陪审员 章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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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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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