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瑞兴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宣城瑞兴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5004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芳,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瑞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佑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宣城瑞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5元,减半收取29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聂永香

人民陪审员  徐应凤

人民陪审员  章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靖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