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5004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芳,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瑞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佑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宣城瑞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5元,减半收取29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聂永香
人民陪审员 徐应凤
人民陪审员 章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靖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