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财保12号
申请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号钱江财富广场2庄2-803、2-809室。
法定代表人:孙步华,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涟水裕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涟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1008室。
法定代表人:谢明德,职务不详。
申请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涟水裕源纺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46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具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2年5月19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涟水裕源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64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庚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缪 珵
书 记 员 史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