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亭湖分公司、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6民初153号之一
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亭湖分公司、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琼
书记员 邵蕊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