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顾特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亭湖分公司、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02民初4744号
原告苏州顾特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亭湖分公司、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顾特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同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顾特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顾特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709元,依法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苏州顾特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建生
书记员  徐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