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和硕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02执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盐城和硕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NGDGD0F,住所地盐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3137289087,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CN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盐城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和硕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9)苏0902民初5834号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盐城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盐城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902执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唐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