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海路桥有限公司

陕西昊海路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某某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民终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昊海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公司)。住所地:商洛市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昊海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南县人民法院(2018)陕1021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南县人民法院(2018)陕1021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昊海路桥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