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1民初24号
原告陕西昊海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路桥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芙蓉东路南北池头一路东华侨城108坊二期89幢3单元30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64323Y。
法定代表人雷海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6年5月29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男,生于1973年6月19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本院于2018年1月5日受理了原告陕西昊海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疑难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XX山
审判员殷爱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