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海路桥有限公司

陕西昊海路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某某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民终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昊海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超,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公司)。住所地:商洛市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张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亚安,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昊海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南县人民法院(2018)陕1021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南县人民法院(2018)陕1021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昊海路桥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尤永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査瑶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