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82执5122号
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xxxxxxxxxxxx。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吴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东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一灶村胜山大道10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浙0282民初3714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14806.4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交纳本院案件受理费5085元、申请执行费75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慈溪市东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与514806.4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5元、申请执行费7548元等值的财产;
二、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三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二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