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3民初2831号 原告(案外人):***,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吴越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7191182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澄迈宝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南亚广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20154549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澄迈宝信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8.54元,减半收取计2469.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