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03民初4847号
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4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3062708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
被告: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蓬莱大道西面121号古越扬帆城市广场B座商住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71710684U。
被告:***,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