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3民初1873号
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4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3062708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恩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中路11号二十层20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31438656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恩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78元,减半收取计643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439元,由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