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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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2民初3058号之一
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4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3062708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金环街1号1座409号房X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PKJ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18元,由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