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218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群益路76号。
被告:***,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2020年6月30日,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准予***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