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57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20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虎诚公司挂靠中建二局的事实其一直在追究,各级司法部门、政府部门也在指导其,是法律允许的时限。其向虎诚公司索要经济损失,是劳动争议,十年来未停止追究,也是法律允许的,未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审未支持其诉请断章取义。
虎诚公司答辩称: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7月即对***再审请求驳回,***在长达8年多的期间内没有救济其自身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时效,应被驳回。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虎诚公司支付其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8日期间报销款150元;2、判令虎诚公司支付其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10,554.9元;3、判令虎诚公司支付其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8日期间奖金5,555.9元;4、判令虎诚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333元;5、判令虎诚公司支付其代通金8,333元;6、判令虎诚公司支付其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8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17,459.2元;7、判令虎诚公司支付其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667元;8、判令虎诚公司支付其工商信息查询费用40元;9、判令虎诚公司赔偿其财物损失372元。
鉴于本案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对***要求重庆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8日期间报销款1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对***要求重庆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10,554.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对***要求重庆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8日期间奖金5,555.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对***要求重庆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33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对***要求重庆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代通金8,33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六、对***要求重庆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8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17,459.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七、对***要求重庆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667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向有关政府部门出具调查函,调查虎诚公司和中建二局之间的挂靠关系。因本案系审理***和虎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系***向虎诚公司主张2009年2月至5月期间的报销款、工资差额、奖金、赔偿金、代通金、加班工资、双倍工资、工商信息查询费、财物损失的争议。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1年2月16日的生效判决已认定***和虎诚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至此应当及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向虎诚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但***直到2018年6月才就上述诉求申请仲裁,显然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中陈述,其一直在就虎诚公司和中建二局之间的挂靠关系在追究,未超时效。但此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