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702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镇旧州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74503135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学巷6号城市花苑5号楼03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7082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203875.61元及利息,其中5831681.83元的利息自2021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月9日为401635.11元),其余310193.78元的利息自2021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月9日为21363.43元),均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7900元,申请执行费58558元。以上款项共计6713332.15元及利息,直接交纳至本院。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702执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