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保396号 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益园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汉中益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5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保全人汉中益园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局于2024年6月7日向立案庭移送保全,立案庭于同日立案后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1、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汉中益园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汉中天汉东路支行(账号:6105********)账户存款754052.3元(实际冻结金额:3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2、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汉中益园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汉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037********)账户存款754052.3元(实际冻结金额: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3、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汉中益园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汉中西环路支行(账号:2606********)账户存款754052.3元(实际冻结金额:8.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4、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汉中益园实业有限公司在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支行(账号:2706********)账户存款754052.3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02执保396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4年11月30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