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永利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5财保511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以南十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54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统一信用代码91610xxxxPN04。 法定代表人:**科。 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90679.3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90679.3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结案后依法指定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石 矗 书 记 员 黄 静